期刊文献+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修正与完善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为体现法律对继承人不法行为的制裁,"继承权丧失"应称为"继承权剥夺"。继承权剥夺事由应排除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增加"以欺诈或胁迫方式,使被继承人违背其意志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情形。对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不宜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因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或者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违背意志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而被剥夺继承权的,若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宽恕,可恢复继承权。
作者 喻梦妍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67-70,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56

共引文献38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