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促进了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解决。海洋污染具有覆盖面广、涉及利益广泛的特点,解决海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选择的问题,可以促进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推动海洋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海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最基础的问题。原告的适格是提起诉讼的起点,没有适格的主体,诉讼就无从谈起,也就无法通过诉讼处理纠纷,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从国际经验和我国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海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中可以给予相关社会组织、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诉讼原告资格。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73-178,共6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海洋环境污染诉讼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YJA8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