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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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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出处 《人民法治》 2017年第9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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