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立法的原则性缺陷的存在,导致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困境。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表明:司法裁判者错误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较高;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二倍基数"标准的认定,呈现多样化形态;赔偿数额较大,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此,在呼吁立法统一赔偿标准、降低赔偿金额的同时,赋予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对劳动合同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区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赋予用人单位以抗辩权。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同时,最大限度上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出处
《中国劳动》
2017年第6期23-31,共9页
China Labo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关系认定实证研究"
项目编号:14AFX021
2016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探究"
项目编号:CYS16091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
项目编号:XZYJS2015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