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过于简洁,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于激愤杀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不一。需要明辨"激愤"与"激情"的区别,明确"激愤杀人"的概念界定,较一般故意杀人行为而言,其被害人具有过错分担刑事责任,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预防必要性降低,进而奠定了对其从宽处罚的法理基础。因此,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对于激愤杀人特殊处罚的注意规定。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16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2016-4-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