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新设规定等等在内,《民法总则》第九章规定对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本文选取本章的第一条(即《民法总则》第188条),以评注的方式对其加以评释,以窥修改之一角。但新法尚未实施,本文多关注制度的变迁和理解,对于制度实施后的适用状况及学说梳理,有待将来作进一步观察补充。
出处
《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57-67,共11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编纂中的服务合同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5AFX016)
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