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化各国间的司法合作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临时性救济制度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内容。临时性救济制度的一般功能是保障本案诉讼的实效性,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功能,应当赋予本案诉讼的管辖法院对临时性救济事项的管辖权。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临时性救济所要执行的债务人财产或行为,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只有承认本案诉讼管辖法院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法律文书具有多域效力,才能实现临时性救济对本案诉讼的辅助作用。此外,因为临时性救济具有紧急性特征,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非本案诉讼管辖法院,也应当直接享有对临时性救济的管辖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属不同的法系,所涉事项适用的法律类型多样,因此,"一带一路"视角下的临时性救济制度也具有特殊性,应从多层面构建。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8-43,61,共7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诉讼重复起诉规制问题研究"(16BFX081)
负责人许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