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公诉部门介入命案侦查以来,形成了案发第一时间介入、现场撤销封闭保护前介入和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三种模式,在促进侦查人员树立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侦查取证合法、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效果来看,仍存在部分检察人员对提前介入侦查认识定位不准确、诉侦协调缺乏机制保障、捕诉存在职能重合等问题。在确定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原则、职能、内容的基础上,应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侦查联动机制建设、效力反馈机制建设等方面建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介入命案侦查的保障机制。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4-17,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