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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行为的二重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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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其性质可区分为"公务"和"村务"两种类型。刑法对这两种性质的职务行为有着迥然不同的评价,因此,甄别"公务"与"村务"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职务行为的性质作为界分贪污贿赂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分水岭"。
作者 张建军
出处 《管理世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78-179,共2页 Journal of Management World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研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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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2

  • 1.《刑法》[Z].,.. 被引量:13
  • 2[法]莱昂 狄骥.公法的变迁[M].辽海出版社,1999.50. 被引量:1
  • 3李昕.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EB].http:∥www. chinalawedu. com/news/2003_ 11/3111715203274. htm,. 被引量:1
  • 4谢侃.《对企业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要件的反思--从立法的角度进行探讨[EB].http:∥www. bylw. com/mffblw/20034893645. asp,. 被引量:1
  • 5笔者认为裁判收"黑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裁判既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人员,而在受足协委托的人员.黑哨执哨裁判的行为,既无法律法规之授权,也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因此,黑哨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也认为脱离刑法规范立法原意或超出规范内涵的任意扩大解释,是对法律解释权的一种滥用,也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但最终,2003年1月底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以受贿罪(而不是检察院起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黑哨"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被引量:1
  • 6.《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Z].,.. 被引量:1
  • 7因此,即便社会"权力"也具有相当大的利益潜力和诱惑力,因而也同样具有被寻租的可能,这类贿赂行为同样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道德风俗.如前述黑哨事件以及九运会期间的裁判丑闻就是新鲜的例证.但由于其实质上,只是一种行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和劳务活动.所以,黑哨执哨裁判的行为,既无法律法规之授权,也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因此,黑哨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被引量:1
  •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Z].,2002年.. 被引量:1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Z].,2003年11月13日.. 被引量:1
  • 10朴宗根,林建.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J].东疆学刊,2000,17(4):51-53. 被引量:1

共引文献59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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