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抗辩与混淆可能性标准之间的关系,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系统存在两种基本对立的观点。通过"KP"案的审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了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意味着应容忍一定的混淆可能性存在,同时也认可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我国法院对二者的关系均予以协调解释,但对二者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地位及适用存在不同的认识。中美两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混淆可能性标准以及描述性合理使用抗辩都是商标侵权诉讼实践的产物,而不是逻辑推演的结果。《兰哈姆法》确立的非商标性、描述性使用及主观善意三要件已经充分考虑了混淆因素,但基于描述性商标同时具有第一含义与第二含义的事实,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合理使用与混淆并存的可能,此时应重点考量使用者的主观善意,以较好地平衡商标权人与竞争者的利益。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4期29-3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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