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地图在地图图面、搜索结果页和详情页3种业务场景中使用他人商标,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指示性正当使用存在争议。我国立法未规定指示性正当使用制度,学界对指示性使用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看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对此问题作出判决,法院主要通过考量使用行为的善意性、必要性、合理性、非商标性和非混淆性5个因素,来判断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指示性正当使用。故若在互联网地图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具有善意性、必要性、合理性、非商标性和非混淆性,则应认定该使用行为构成指示性正当使用。
作者
陈贤凯
郭佳莹
Chen Xiankai;Guo Jiayi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3期52-58,共7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知识产权兴起的中国路径”(20JNZS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