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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庭审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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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庭审中心主义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性,但如果对于一切刑事案件均适用严格的庭审中心主义并不符合刑事诉讼对于效率的价值追求。为使诉讼活动做到严格的程序合法,有必要对庭审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加以法律层面的规定。救济审程序与简易程序不适用严格的庭审中心主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亦无必要适用严格的庭审中心主义。
作者 包添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1期94-96,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顾永忠.“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J].法制资讯,2014,0(6):53-57. 被引量:18
  • 2周欣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特色制度与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293.
  • 3张智辉主编..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398.

共引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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