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庭审中心主义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性,但如果对于一切刑事案件均适用严格的庭审中心主义并不符合刑事诉讼对于效率的价值追求。为使诉讼活动做到严格的程序合法,有必要对庭审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加以法律层面的规定。救济审程序与简易程序不适用严格的庭审中心主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亦无必要适用严格的庭审中心主义。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1期94-96,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