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也即共同侵权的"共同性"的争论并没有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而停止,相反,却掀起了新一轮对于共同侵权的解释的大讨论。考察国外对于共同侵权的界定情况以及我国学界的研究现状,发现只有主观的共同过错说才能恰当揭示共同侵权的本质。共同过错说: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并符合责任自负的过错责任的传统侵权法理念;契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进行系统规范的目的以及体系化设计思路;符合限制连带责任的侵权法发展趋势;解释上符合语言逻辑。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73-78,共6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吉林省教育厅项目"数人侵权类型体系及其责任形态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5]第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