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如果能以此为契机在继承"赔命价"习惯法基础上构建藏区特有的新型刑事和解制度则必将为国家刑事制定法顺利渗透、整合"赔命价"习惯法确立有效途径——而这种新型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要分别从调解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程序三个方面具体展开。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36-38,44,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基金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甘南藏区和解赔偿习惯法和国家刑事司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2014A-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