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加百利"案中判决"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下的传统海难救助制度不适用于雇佣救助。实际上,"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作为海难救助制度中的特有原则,是在航运发展中所确立下来的传统的国际通行原则,依然对海难救助制度倾向性的表达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以救助效果作为衡量标准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方面,通过财产获救的被救助方向救助方支付丰厚报酬的方式,来支持救助方对海难风险进行共担以及激励对海难进行积极施救;另一方面,通过规定被救助方支付海难救助报酬具有射幸性的特点,保证成功的救助效果以及保护被救助方的利益。"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体现了海难救助法律关系中特有的激励救助本质与当事人权益平衡本质。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1-8,共8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5)D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