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办案组织的内涵须进一步明确。其类型依内部组成,可以分为独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办案组;依紧密程度,可以分为固定办案组织和临时办案组织;依办案类型,可以分为综合办案组织和专业办案组织。在运行机制完善上,应接受检委会、检察长的领导和指导;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管理;理顺主任检察官与承办检察官的职责关系;厘清司法责任承担情形。在配套制度构建上,应逐步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落实职业保障制度;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积极推行内设机构改革。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5期56-60,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