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厘清和认定,要注意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实质上等同于"签发空头支票"。以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为分析视角,对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如何定性作辨析。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完成,此时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的,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及责任要素的,则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101-104,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