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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救济途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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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机构对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行为,是未对经公证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情况做出确认,属于公证机构与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该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复查、向公证协会投诉,也可以以公证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该纠纷未解决前,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原公证债权文书已失去效力。
作者 宋毅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7期68-73,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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