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执行公证由来已久,无论过去还是现代,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预防纠纷、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范围越大,则依靠这种法律制度实现债权的事务越广,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途径中导出的纠纷越多。然而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并不可任意扩大,必须根据可行性设置条件,防止"欲速则不达"。强制执行公证诉权问题、既判力问题值得研究,事关其司法救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拓展了强制执行公证执行救济渠道,但是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这种衔接还不为人们注意,学界研究不够。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63-73,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朱勇主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学科与研究生教育-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公证法律制度产学研联合培养博士生基地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