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关于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营改增条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两大类,其中融资租赁服务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经营租赁服务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因此,不动产租赁服务可分为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出租方租赁不动产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对“营改增”前后的不动产租赁业务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上的对比分析,为租赁企业提供借鉴。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17-119,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