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租人对存在担保余值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财税处理,是会计教学和实务操作中的难点。本文通过探讨租赁合约中承租人担保余值条款的存在意图,认为承租人担保余值本质上为或有负债,不应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分析了在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核算框架下,承租人如何对存在担保余值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财税处理。
出处
《商业会计》
2015年第17期68-69,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基金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高职高专财会专业教师‘学
做
研
教’终身学习模式的构建与实践"(项目编号:2014SJD521)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高职高专财会专业教师教学与科研能力提升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KJ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