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28-138,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15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