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资料报送、报批是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一环.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财务报表,但存在以下特定事项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报批相应的资料.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期6-1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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