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元化立法模式造成了诸多学理困惑和司法难题,并削弱了刑法的规范机能,不适应刑事法治的发展要求,应当予以改造。当前刑事立法的重刑化倾向虽然动摇了违法与犯罪的分流处理机制,但其实质则是犯罪圈对违法行为的"吞噬",是犯罪圈的单向扩张,对行为人权益造成了不当侵害。违法行为入罪化借助的是犯罪标签对行为人权益的连锁剥夺效应,而非社会危害性的提升。合理的二元化立法模式的改造路径,应当是治安违法行为的"司法化",而非单纯的"犯罪化"。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28-36,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