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外财政监督源远流长,具体可分为立法型财政监督、行政型财政监督和司法型财政监督三种模式,其中立法型财政监督的运用较为普遍。在立法型财政监督中,议会或国会是最核心的财政监督主体,财政监督立法层次高,预算管理规范透明,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财政监督平台信息化程度高,同时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也在财政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有必要吸收立法型财政监督的合理内核,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从加快推进法制建设,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等方面入手,构建融立法型监督与行政型监督为一体的财政监督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