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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思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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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并未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作者 徐小峰
出处 《上海土地》 2016年第2期41-43,共3页 Shanghai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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