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不满14周岁少年儿童施暴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置人们争议不断,理论界更是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该降低还是该提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的学者则提出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但是,纵观古今中外,对少年犯的处置逐步向宽和发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都与世界趋势、我国历史发展趋势、刑法谦抑性等相悖。因此,不宜降低,也不宜提高,但是可以研究探讨配套机制。未成年犯的处置应贯穿"管"与"教"两方面内容,应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是一个纳入司法程序的制度体系。该文提出将"强制教养"程序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从程序法的角度使对少年犯的处置更符合法治精神,更能解决现实存在的困境。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
CSSCI
2016年第5期207-217,共11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