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的目的是调整体制机制中的不合理因素,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亦为司法改革的追求目标。其中,公诉权的运行需要充分考虑消耗的司法成本和所获诉讼收益之间的比值是否合理,进而催生出高效化的基本需求。而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中,选择更倾向于效率的程序机制,似乎已经成为各方共识。对这一目标的追逐,不能脱离我国的诉讼结构现实,也无法忽视当下刑事司法运行模式的特性。无论是认罪从宽机制,还是其他改革方案,都需要斟酌公诉权所处的承上启下位置,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诉讼关系。否则,任何改革思路都只能将公诉权带入与理想预期相悖的运转模型中。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61-66,共6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