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使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在国家基本法立法层面确立起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部门的基本法,难以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规定得面面俱到,使得该权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标准,尤其对于当事人在申请监督时提出新的证据,检察机关怎样运用调查核实权进行审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3期78-79,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