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主观方面事实证明中,口供是否需要补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过失的证明,口供不需要补强。对于目的犯中的目的、特定明知以及部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证明,庭审外供述原则上应当一律要求补强,当兼顾诉讼效率时,对轻罪案件可以不要求补强,但对重罪案件必须要求补强;庭审中供述由于真实性较强,不要求补强。对部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证明,需要运用其他证据和口供,共同证明主观方面事实。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60-63,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