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是伴随市场竞争而产生的,随着市场自律调节机制局限性的凸显,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明显。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致使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如今市场自律机制和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非刑事法律制度对垄断经营规制的作用日渐减弱,为了更好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遏制垄断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运用刑法来规制垄断经营行为就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249-256,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