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辩方的证据披露义务,但并未规定责任内容,属于典型的"有条无法"。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混淆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不同部门法的内容,故破解之道在于回到部门法的本质,借"刑法之石"攻"刑事诉讼法之玉",即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衔接为基础,兼及其他部门法,构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多维性责任体系,同时关注责任之间的位制性。在刑事法学科内部,在既有的法律文本和理论框架之下,通过解释论工具,实现归责机能。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3期15-17,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