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关系与状况日趋复杂的现代化社会,仅仅通过行政干预已经不能够应付日益错综复杂的形势。以控制风险、保障安全为名的行政犯正大举进入各国刑法体系。一方面,行政犯立法的膨胀从一个侧面代表了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对在社会治理中过度依赖刑法须保持应有的理性。坚持形式理性为基础,以目的理性作为形式理性的补充。重视"法理"兼顾"情理",在入罪时遵循形式解释,出罪时考虑实质解释。实现刑法体系的形式理性与刑事政策的目的理性统一,明确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的界限。行为人由于实体瑕疵、程序瑕疵和在价值选择的两难境地中做出的行政违法行为,则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3-17,共1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2015年海南省创新科研课题"行政犯处罚的反思与限定"(项目编号:Hys2015-32)的阶段性成果
2015年海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刑法修正案(九)>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qnjj15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