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理的根本挑战在于,在损害无法避免的前提下,如何避免非法的损害,或者说,如何合法地进行损害,即让损害性行动受到合法性原则的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现代社会治理首先对被认为最有害的那些实践性权力进行了制度化,让它们受到了制度性权力的限制,然后让制度性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原则,并通过民主过程来生成合法性。由此,只要损害性决策是以民主的方式做出的,那么这种损害就是合法的。不过,民主要能够生成合法性,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些条件并未得到满足。所以,民主治理所造成的损害仍然是一种非法的损害。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4-80,共7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行动世界中的社会治理"(14FZZ008)
江苏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基地项目(AE89372&AE15001_2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