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制度建构层面的进展相对比,在理论层面尚有许多基础性的问题存在争议,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问题。域外的相关理论演进表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在保护的价值基础上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基础表现为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对于自身信息利用的控制。以此为标准进行检视,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框架中的隐私权无法完全涵盖取向于积极利用和掌控的个人信息。通过借鉴德国确立信息自决权的经验,我国也应当从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条款出发,勾连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之间的关系,从"可识别性"和"交互性"两个角度准确地界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0-76,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14ZDC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