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某于2011年11月8日入职某公司处.双方于2012年1月4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行歧部经理职务。刘某入职公司后,前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此后为7500元。2013年1月,公司以刘某连续性公司岗位测评不合格为由,将工资降低为4200元。2013年1月至6月.公司均按照此标准向刘某发放工资.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刘某发放了工资条.工资条中载明刘某的月工资为4200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1期44-46,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