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问责是一种谴责或制裁的治吏机制。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仍然存在着诸如"瞌睡问责"、"高调问责,低调复出"等问责的不良现象。打破这种问责的困局,必须以明确制度定位为契机,最大限度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推动行政问责的法治化重构。承认行政问责制度的重构应当基于"回应性"和"特殊监督机制"的定位。将行政问责制度放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明确法治政府中,行政问责制度应当是回应人民群众,追究特殊责任的监督机制,并基于该定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相关的"主体、客体、责任范围"等内容。
出处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第1期61-68,共8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Harbin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