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障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也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保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法》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现有法律在这方面赋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有限制和缺陷的,存在着许多法律"陷阱"和法律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存在着控辩双方地位不平衡、公、检、法司不公等现象,这些因素都严重地影响了辩护律师实施辩护的有效性。
出处
《才智》
2010年第26期11-12,共2页
Ability and Wis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