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帮助,受聘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就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整性及其他客观因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名存实亡,其辩护地位更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在场讯问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进行研究,确保律师辩护的作用。
出处
《理论界》
2005年第12期114-115,共2页
Theory Horiz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