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财政部:鼓励社保基金等投资地方专项债券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4月10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等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15年第4期11-11,共1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