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创立于 2 0世纪初 ,但几经变迁仍存在与国际惯例不接轨的问题。文章在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做法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构想 ,具体为 :①取消破产和解制度的双轨制 ,实行统一立法 ;②废除不彻底的和解分离主义 ,实行和解前置主义 ;③取消行政对破产和解的过多干预 ,突出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0年第5期195-199,共5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