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市场机制硬预算约束之法律保障,破产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与立法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本质原因在于我国破产清算程序存在软预算约束,主要体现为以国有企业破产之优待和劳动债权之优先受偿为代表的制度性软预算约束,以及以行政力量之越位救助和退出机制之监管无效为代表的政策性软预算约束。因其破坏信用经济的良性循环、助长损害信用经济的不良行为、减损信用资本和社会财富,应对破产清算程序的软预算约束进行硬化。可以考虑在营造破产法良好实施氛围的契机下,从内部以信用为标准改造破产法系统,剔除、转化制度性软预算约束,同时从外部杜绝政府失灵触发的政策性软预算约束,并设立破产管理局和破产法院,作为硬化破产清算程序的保障机制。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2-101,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5YJC82007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3CFX099)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5ZFQ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