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宅地隐蔽流转和确权在同时进行着。国家在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进程中用试点开始了对宅地流转进行全方位反思和总结。然而集体经济组织和非经济团体毕竟不同。后者的社员权天然具有限制流转性。但前者绝非靠感情信任维系,更多是利益。故对宅地制度改革应以法经济学视角对各种方案进行设计,既要使其逐步资产化,又要保留保障功能。综合考虑,未来立法应以有国家担保的先抵押后流转以及有限的城乡间买卖或继承为宅基地流转模式。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9-14,共6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编号:013AJY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