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219—220号简"毋得径请者径请者罚金四两"一句中第一个"者"应读作"诸",全句应改读作"毋得径请。者(诸)径请者,罚金四两";《户律》317号简"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之"自"字应改释作"受",全句应改读作"卿以上所受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户律》318号简"有籍县官田宅"之"有"应读作"又",意指"同时又要对可供官府支配和分授的田宅进行登记造册"。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33-37,共5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