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性治安行政执法时常会引发暴力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漠视民众期盼和参与,影响社会治安治理效果;恶化警民关系,损害政府形象。而非强制治安行政执法具有尊重民众的意思自治、弱化权力色彩、改善警民关系和调动民众参与的优势。选择非强制模式作为我国治安行政执法的新取向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呼唤,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是当前立法精神的普遍要求。但我国非强制治安行政执法的法律制度基本是空白的,需要在程序规则、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建构较为完善可行的非强制治安行政执法的法律制度规范,以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运行。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94-99,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