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债权区分制为民法财产权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架构。通过将两者的区分还原为支配权与请求权、绝对权与相对权等构成要素,并从这些要素出发,深入探究各种不同类型财产权的构成和特点,为保护各种财产权提供基本的分析工具。在我国既存的财产罪法益观中,所有权说存在规范误读,修正的所有权说消解财产权的区分,"本权—占有"的法益论框架对权利性质的区分度明显不足。借鉴财产权区分制的实益,应以"支配权—请求权"为中心构建新型财产罪法益观。即在"权利"层面,将权利分为"支配性财产权"与"请求性财产权",前者包含绝对的支配权与相对的支配权,后者包括绝对的请求权与相对的请求权;在"事实状态"层面,与权利分类相呼应,将事实状态分为"支配性状态"与"请求性状态"。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52-160,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财产保护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14BFX04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