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向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并重的监管体制转变,既是零售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前提。立足于消费者保护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首先应将消费者保护纳入金融监管的法定目标,建立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并重的目标体系。其次,通过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法定化,以及加强消费者保护职能部门相对于审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确保消费者保护规则的有效实施。最后,应建立并加强分业监管机构下消费者保护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以确保不同金融服务部门的公平竞争及消费者待遇的统一。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144-151,共8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2CFX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