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乃是基于物权法已有区分规则的支持,同时亦与不同于物权的债权基本属性有关。善意取得关乎物权,而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不论是出卖人为恶意或者是买受人为恶意,均不得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出卖人不再需要担保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义务问题;不发生司法解释修改或废止法律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涉及的合同原本就不是学界所称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92-100,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29)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