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生于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现实困境的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担负着自律、公共服务、干预和治理的功能期待。我国经济法文本中有关社会组织的条文体现了"强政府—弱社会"治理模式下的立法路径依赖。应当积极扭转政府主导的思维惯性,以进一步市场化和政府简政放权为基本思路,通过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和培育、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拓宽其与政府之间的合作等方式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功能。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96-102,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