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尚未从立法上确立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司法实践的成功尝试已证明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优势,因此,我国应通过立法途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前提条件、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等,尽快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105,共5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